老陈承建一个工程时,发包人资金紧张,让老陈先垫资施工,承诺工程款加利息一起付。结果工程干完了,发包人连垫资的本金都拖着不给。老陈很着急,这垫资款和利息到底能不能要回。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垫资和垫资利息的处理作出了规范。
老陈与发包人约定了垫资施工,垫资款属于发包人应当返还的款项。对于垫资的利息,如果双方有明确约定,老陈可以按照约定主张,如果没有约定,可以依法主张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
建议老陈保留垫资的书面约定,付款凭证和资金往来记录,先向发包人催告返还垫资款,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垫资款及相应的利息。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垫资施工,工程款追讨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