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的施工合同因发包人原因中途解除,工程干了一部分就停了。老陈想知道,合同解除后,已经收到的工程款要不要退,质保金又该怎么算,心里很没底。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合同解除后的结算作出了规范。
施工合同解除后,老陈已经完成的合格工程部分,发包人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已经收到的工程款用于抵作已完工程的价款,质保金则根据已完工程的质量情况按约定处理,老陈不因合同解除而丧失对已完工程款的请求权。
建议老陈与发包人对已完工程进行质量确认和造价结算,保留施工资料和付款凭证,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已完工程款并妥善处理质保金。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施工合同解除,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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