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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承包人还担质量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6-09-04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承包人还担质量责任吗

两江新区一处仓储项目完工后尚未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急着投用,没打招呼就搬进去运营。半年后发包人发现地面起砂,墙面开裂,以此为由拒付工程尾款,还要求承包人老何赔偿返工费用。老何很无奈,当初拦不住对方使用,出了问题却全赖到自己头上。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约定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法释〔2026〕12号第五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老何的主张有充分依据。发包人未经验收就擅自使用工程,通常视为其对这部分工程质量的认可,之后再以使用部分存在缺陷为由拒付尾款,一般难以得到支持。需要留意界限:这一规则以使用部分为限,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出现质量问题的,承包人依法仍要承担责任。

建议老何收集发包人进场使用的照片,视频和水电记录,证明使用事实;再发书面催款函,说明擅自使用视为认可质量的法律后果;协商不成的,及时起诉主张尾款,对发包人提出的质量抗辩予以反驳。

在重庆遇到发包人先用后验又回头挑刺的情况,使用的时间节点和证据往往决定案件走向,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用扎实的证据守住工程款。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