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逾期利息也能优先吗
江北嘴一处写字楼项目,老赵的队伍早已完工,发包人却拖欠工程款八百多万元。老赵听说承包人对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他想连本带息一起优先,又听人说利息排不上队,这优先范围到底划到哪里,他拿不准。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法释〔2026〕12号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以实际发生的工程价款为限,不包括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老赵要把主张分开来看:工程款本金属于优先受偿范围;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虽然能另行主张,但只能作为普通债权,排在抵押权人等权利人之后。发包人资金宽裕,利息照拿;发包人经营困难,就要先保住本金,别把利息硬塞进优先范围,反而引发争议拖延受偿。
建议老赵先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告,给出明确付款期限;同时备好施工合同,结算单和竣工验收资料,确定工程价款数额。还要留意,优先受偿权有法定行使期限,应当及时主张,最好在起诉时一并提出优先受偿的请求。
在重庆被拖欠大额工程款,优先范围怎么界定直接影响受偿顺序,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把本金和利息分开主张,争取最大限度的受偿。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