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后质保期出现裂缝,维修责任谁来担
江北区一处办公楼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不到一年,外墙和部分楼板陆续出现裂缝。发包人认定是施工质量问题,要求承包人老冯限期维修并赔偿损失;老冯却认为裂缝是温度变化和正常沉降引起的,属于使用中的正常现象。这裂缝到底该谁来修,双方僵持不下。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法释〔2026〕12号第十条规定,在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当承担保修责任。
老冯不能一推了之。验收合格不等于保修期内再无责任,出现质量缺陷,承包人通常仍要履行保修义务。关键在裂缝的成因:源于地基沉降,温度应力等非施工原因的,一般不在保修之列;是施工工艺或者材料质量导致的,老冯就应当负责维修,推诿拖延导致损失扩大的,还要赔偿扩大的损失。
建议老冯接到报修先到场查看,拍照记录,不要回避;再请专业机构鉴定裂缝成因,分清是施工原因还是使用环境原因;属于保修范围的,主动维修并留存维修记录,不属于保修范围的,向发包人书面说明理由并附上鉴定意见。
在重庆处理质保期内的裂缝争议,成因鉴定往往是责任划分的关键,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按程序履行保修义务,既不推诿也不盲目担责。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