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作为实际施工人,通过层层转包干了工程,完工后转包人却拖着不给钱,还不去向发包人主张。老陈想起诉发包人,又担心发包人拿和转包人之间的事来搪塞自己。这抗辩到底能不能挡住老陈。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作出了规范。
老陈作为实际施工人,在转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直接起诉发包人。但发包人对转包人享有的抗辩,同样可以向老陈主张,老陈应当在起诉前充分了解相关情况。
建议老陈收集转包合同,施工资料,结算单据和转包人怠于主张的证据,先梳理发包人与转包人之间的争议,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实际施工人,代位权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