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的工程完工后,发包人迟迟不付工程款,导致老陈不仅垫了工钱,还因停工窝工损失不少,工程款利息也越欠越多。老陈想知道,这些损失和利息到底能不能纳入优先受偿的范围。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作出了规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一般限于工程价款本身,包括人工费,材料费等直接支出。对于停窝工损失和逾期付款利息是否纳入优先受偿,需要根据新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和案件情况来确定。
建议老陈在主张优先受偿权时,分别列明工程价款,停窝工损失和利息等各项金额,保留相关凭证,由人民法院根据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优先受偿范围作出认定。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