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施工过程中做了不少变更,签证单上只有监理签了字,发包人一直没盖章。结算时发包人不认这些签证,说没盖章不算数。老陈很苦恼,这签证单到底能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工程签证的效力认定作出了规范。
工程签证单是记录工程量变更的重要依据。监理在授权范围内的签字,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如果监理的签证属于其职责范围,即便发包人未盖章,老陈也可以主张该签证作为结算依据,由人民法院综合认定。
建议老陈保留全部签证单原件,监理签字凭证和施工变更的影像资料,梳理签证事项与合同约定的对应关系,结算争议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签证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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