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临时要求增加了不少工程量,可这些新增部分双方一直没有约定价格。结算时双方对计价标准争执不下,老陈很头疼,这没约定价格的新增工程到底该怎么算钱。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价款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此作出了规范。
工程变更新增部分未约定价格的,老陈可以先行与发包人协议补充,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可以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计价。
建议老陈保留工程变更通知,施工记录和新增工程的计量资料,先与发包人协商确定计价标准,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造价鉴定确定新增工程价款。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工程变更,计价争议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