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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能否主张未完工程的预期利润
发布时间:2026-09-06

老陈的施工合同因发包人原因中途解除,已经干完的活对方还欠着钱,剩下没干的工程利润也落了空。老陈想知道,这合同解除后,没干完工程的预期利润到底能不能要。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此作出了规范。

施工合同因发包人原因解除的,老陈除可以主张已完工程的工程款外,还可以就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主张赔偿,其中可以包括未完工程的可期待利润损失,具体金额由人民法院结合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建议老陈保留解除合同的通知,已完工程结算资料和未完工程的利润测算依据,先与发包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已完工程款和相应的损失赔偿。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施工合同解除,损失赔偿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