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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交付使用后发包人以未结算为由拒付尾款,承包人怎么维权
发布时间:2026-09-06

老陈的工程已经完工并交付发包人使用,可发包人迟迟不组织结算,还以没结算为由拖着不付尾款。老陈很着急,这工程都用上了,尾款到底该怎么要回来。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价款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工程已经完工并交付使用,发包人负有及时组织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发包人以未结算为由长期拒付尾款,属于怠于履行义务,老陈可以依法催告,必要时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确定工程价款。

建议老陈保留工程交付使用的证据,结算资料和催告函,先书面催告发包人结算付款,催告无果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造价鉴定确定工程价款并判决支付尾款。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工程交付,尾款结算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