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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以以房抵债形式实现
发布时间:2026-09-06

老陈的工程款被拖欠,发包人提出用一套房子抵顶工程款。老陈担心这以房抵债到底能不能真正实现自己的优先受偿权,会不会到头来钱房两空。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此作出了规范。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以房抵顶工程款,这是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一种实现方式。但老陈需要审查房屋的权属,抵押和查封情况,签订规范的抵债协议并及时办理登记,避免权利落空。

建议老陈在协商以房抵债时,核实房屋权属和权利负担,签订书面抵债协议并办理网签或过户手续,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折价或拍卖方式实现优先受偿权。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以房抵债,优先受偿权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