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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能否要求支付逾期利息
发布时间:2026-09-06

老陈作为实际施工人,干的工程虽然验收合格,但施工合同因为转包被认定无效。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老陈想知道,这合同无效了,逾期付款的利息还能不能一并要。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此作出了规范。

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老陈可以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折价补偿。对于发包人逾期付款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老陈可以依法主张相应的利息,由人民法院结合案件情况确定。

建议老陈保留施工资料,验收记录和发包人拖欠付款的证据,梳理工程价款和逾期时间,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工程价款折价补偿及相应的逾期利息。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