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得到了法院确认,可执行时发现这栋楼还欠着银行的抵押贷款,又有不少购房人已经付了房款。老陈很困惑,这工程款到底能不能排在前面拿到。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了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购房人权利的顺序作出了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此作出了明确。
在权利实现顺序上,符合法定条件的消费购房人的权利,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之间存在先后顺序,通常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老陈应当依法主张自己的优先顺位,参与执行分配。
建议老陈在执行阶段及时申报权利,提供优先受偿权的生效裁判文书,关注法院的分配方案,对顺位有异议的依法提出执行异议,确保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优先受偿权,执行分配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