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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停工后未及时退场,扩大的损失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6-09-07

老陈的工程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被迫停工,停工后老陈的人机和设备却没及时撤场,在工地上又空耗了好几个月。结算时双方对这笔扩大的损失争执不下,老陈很头疼,这损失到底算谁的。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此作出了规范。

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导致停工,发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停工后,老陈作为承包人负有减损义务,应当及时撤场或者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未及时退场导致的扩大损失,老陈可能难以要求发包人赔偿。

建议老陈在停工后及时固定停工原因的证据,与发包人书面确认停工状态,合理撤场减少空耗,保留因停工产生的实际损失凭证,由人民法院结合双方过错对损失作出认定。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停工退场,损失分担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