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作为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追讨工程款,除了工程款本金,他还想一并要发包人欠付期间的利息。老陈不清楚,这代位权诉讼里,利息到底能不能一起主张。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实际施工人代位权的范围作出了规范。
老陈行使代位权,可以就转包人对发包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主张权利。如果转包人对发包人的债权包含工程款本金及相应的逾期利息,老陈可以在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内,一并主张发包人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
建议老陈梳理转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债权金额,区分本金和利息,收集利息计算依据和欠付时间的证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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