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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约定的协议管辖,能否约束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
发布时间:2026-09-07

老陈作为实际施工人,工程款被拖欠,想起诉发包人,却发现总包合同里约定了由外地法院管辖。老陈很担心,这协议管辖的约定,会不会逼着自己跑去外地打官司。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此作出了规范。

实际施工人不是总包合同的当事人,总包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一般不能直接约束老陈。老陈可以依据法律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发包人。

建议老陈在起诉前,先确定工程所在地和发包人住所地,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避免因管辖问题耽误维权。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实际施工人,诉讼管辖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