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承包工程时垫了不少资金,把工程干完了,发包人却拖欠工程款。老陈想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又拿不准这垫进去的资金,到底能不能纳入优先受偿的范围。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作出了规范。
承包人垫资施工,垫资款已经实际物化为工程的一部分,属于承包人实际投入的工程款。老陈的垫资款依法可以纳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主张优先受偿权。
建议老陈保留垫资的付款凭证,资金流水和垫资用于工程的相关证据,梳理工程价款总额,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优先保障。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垫资施工,优先受偿权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