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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对抗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买受人
发布时间:2026-09-07

老陈的工程款被拖欠,他依法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执行时发现,这楼里的房子有的已经卖给了购房人,还办理了预告登记。老陈很困惑,这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到底能不能排在自己前面。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了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优先受偿权与购房人权利的顺序作出了规范。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买受人权利之间的顺位,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确定。通常符合法定条件的消费购房人的权益会受到优先保护,老陈应当依法梳理权利顺位,主张自己应得的优先受偿份额。

建议老陈在执行阶段及时申报优先受偿权,核实各房屋的销售和预告登记情况,关注法院的分配方案,对顺位认定有异议的依法提出执行异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优先受偿权,购房人权利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