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作为实际施工人,施工合同里约定了提前完工的奖励金,后来合同因为转包被认定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了。老陈想知道,这合同都无效了,约定的奖励金到底还能不能要。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此作出了规范。
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老陈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主张折价补偿。对于合同约定的奖励金,能否参照适用,需要结合奖励金的性质和实际情况,由人民法院依法综合认定。
建议老陈保留施工合同,提前完工的验收记录和奖励金约定的依据,梳理工程价款和奖励金的具体金额,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参照合同约定获得相应补偿。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合同无效,工程款补偿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