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热线:13983626801

当前位置:涓婚〉 > 法律文集 > 法律随笔 >
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诉讼中,发包人可否援引对转包人的抗辩
发布时间:2026-09-08

老陈作为实际施工人,通过转包干完了工程,转包人却一直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老陈想代位起诉发包人,又担心发包人会搬出种种对转包人的抗辩来对付自己。老陈拿不准,这些抗辩到底能不能挡住自己的诉讼。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实际施工人代位权作出了规范。

代位权诉讼中,发包人作为次债务人,依法可以援引其对转包人享有的抗辩来对抗老陈。但这些抗辩能否成立,需要由人民法院结合全案证据依法审查认定,并非发包人单方提出即可当然对抗老陈的请求。

建议老陈全面收集转包合同,施工资料,结算单据和转包人怠于主张的证据,预判发包人可能提出的抗辩并准备应对证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实际施工人,代位权抗辩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