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承包工程时垫了不少资金,双方对垫资款只约定了本金,没约定利息。如今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老陈想主张垫资款利息,却拿不准这没约定的利息,到底还能不能要,又该怎么算。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垫资款利息作出了规范。
承包人为工程垫付资金,属于对工程的投入。如果双方对垫资款利息没有约定,老陈主张利息时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确定计算标准。对于发包人逾期付款给老陈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老陈可以依法主张相应的利息。
建议老陈保留垫资的付款凭证,资金流水和垫资用于工程的证据,梳理垫资金额和垫资时间,明确利息计算的起止点和标准,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垫资款及合理的利息。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垫资施工,垫资款利息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