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的工程因发包人迟迟不提供施工场地,被迫停工了好几个月,工人窝工,机械闲置,损失不小。结算时老陈想主张窝工损失,却拿不准这损失到底该怎么算,又该准备哪些证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此作出了规范。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老陈依法有权请求发包人赔偿停工,窝工损失。窝工损失通常包括人工窝工费,机械设备闲置费,现场管理费等实际支出。老陈需要就损失的具体项目和金额提供证据,由人民法院依法认定。
建议老陈在停工期间及时固定停工原因的证据,记录工人窝工的人数和天数,机械闲置的情况,保留工资发放,机械租赁等费用的凭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窝工损失。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停工窝工,损失计算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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