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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未完工程的计价方式
发布时间:2026-09-08

老陈的施工合同因为发包人长期拖欠进度款,被老陈依法解除了。合同解除了,可已经干了一半的工程还没结算,双方对未完工程和已完工程的计价争执不下。老陈很头疼,这解除后的工程款到底该怎么算。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此作出了规范。

施工合同解除后,对于已经完成的合格工程,老陈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计价方式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对已完工程价款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造价鉴定确定。

建议老陈在合同解除前固定已完工程量的证据,留存施工记录,签证和验收资料,明确合同解除的原因和过程,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已完工程款及相应损失。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合同解除,工程计价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