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作为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追讨工程款。开庭时,发包人辩称自己已经把工程款付给了转包人,不欠钱了。老陈很困惑,这付款到底付没付,举证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实际施工人代位权的举证作出了规范。
发包人主张其已经向转包人支付了工程款,属于对其有利的抗辩事实,依法应当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发包人需要提供付款凭证,转账记录等证据来证明付款事实,不能仅凭口头陈述免除付款责任。
建议老陈在诉讼中要求发包人就其付款主张提供完整的付款凭证和资金流水,对付款的真实性,关联性进行质证,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核实,依法维护自己的工程款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实际施工人,付款举证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