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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诉讼中,发包人能否主张抵销
发布时间:2026-09-09

老陈作为实际施工人,代位起诉发包人追讨工程款。开庭时,发包人却说转包人还欠着自己一笔违约金,要求从工程款里抵销掉。老陈很困惑,这发包人主张的抵销,到底能不能挡住自己追讨工程款。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实际施工人代位权作出了规范。

发包人作为次债务人,主张其对转包人享有债权并抵销,需要依法符合抵销的条件,且不能损害老陈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合法工程款权益。发包人的抵销主张能否成立,由人民法院结合全案证据依法审查认定,并非单方提出即可当然抵销。

建议老陈梳理转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收集工程款欠付和抵销主张的证据,对发包人主张抵销的债权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质证,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审查,依法维护自己的工程款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实际施工人,代位权抵销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