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的施工合同因为违法转包被认定无效,可工程款还欠着一大笔。老陈听说承包人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拿不准这合同都无效了,自己作为实际施工人,到底还能不能主张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范围作出了规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范围,依法有明确限定。老陈的施工合同因转包无效,其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需要看其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并结合工程质量合格等条件,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认定。
建议老陈梳理转包关系,合同效力和工程质量情况,明确自身是否具备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资格,同时依法通过代位权等方式向发包人追讨工程款,必要时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转包无效,优先受偿权主体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