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从一家施工企业受让了一笔工程款债权,想一并主张该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好优先拿回钱。可老陈心里没底,这优先受偿权能不能跟着债权一起转让,受让人到底有没有资格行使。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作出了规范。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随债权一并转让,依法需要结合其性质认定。老陈受让工程款债权后,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要看该权利是否具有人身专属性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使条件,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认定。
建议老陈审查债权转让协议,工程款债权的真实性和优先受偿权的基础,确认债权转让合法有效,梳理欠付情况和行使期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工程款债权及相应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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