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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欠付转包人工程款范围的举证与认定
发布时间:2026-09-09

老陈作为实际施工人,代位起诉发包人追讨工程款。发包人却说自己已经付得差不多了,没欠转包人多少钱。老陈很头疼,这发包人到底欠转包人多少工程款,举证责任该由谁承担,范围又该怎么认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实际施工人代位权中发包人欠付范围的认定作出了规范。

在代位权诉讼中,发包人欠付转包人工程款的范围,是认定老陈能否受偿及受偿多少的关键。发包人主张已付款或欠付较少的,依法应当由其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完整的付款凭证和结算资料,由人民法院结合全案证据依法认定。

建议老陈收集施工合同,结算资料和付款记录,要求发包人就其付款主张提供完整凭证,对付款的真实性,关联性质证,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核实,依法确定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范围。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实际施工人,欠付范围认定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