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干完工程后,发包人急着投入使用,虽然没办竣工验收,工程已经被发包人实际使用了。可发包人却以工程没验收为由,拖着不付工程款。老陈很困惑,这没验收就用了的工程,自己到底能不能要工程款。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作出了规范。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再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的,依法难以得到支持。老陈完成施工且工程已交付使用,发包人依法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其不能以未验收为由拖延付款。
建议老陈收集工程已交付使用的证据,如交接记录,使用情况照片,往来函件等,固定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事实,梳理工程价款和欠付情况,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工程款。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工程交付使用,工程款结算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