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作为实际施工人,代位起诉发包人追讨工程款。发包人辩称自己已经把工程款善意地付给了转包人,不该再付一次。老陈很困惑,这发包人所谓善意付款,到底能不能对抗自己的代位权请求。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实际施工人代位权作出了规范。
发包人主张其已向转包人付款,需要依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付款的真实性和善意。发包人付款能否对抗老陈的代位权请求,由人民法院结合付款时间,金额,凭证等全案证据依法审查认定,不能仅凭口头抗辩免除责任。
建议老陈要求发包人就其付款主张提供完整的付款凭证和资金流水,对付款的真实性,关联性,善意性进行质证,收集施工资料和欠付证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工程款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实际施工人,善意付款抗辩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