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作为实际施工人干完了活,发包人见工程干得好,直接把工程款付给了老陈。没过多久,转包人却找上门,说工程款应当付给自己,要老陈把钱交出来。老陈很困惑,这发包人直接付给自己的工程款,到底算不算数,能不能对抗转包人的主张。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付款的效力作出了规范。
发包人基于实际施工人完成了施工,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该付款行为是否有效,能否对抗转包人的主张,需要结合付款是否符合约定,转包关系以及各方之间的债权债务,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认定。老陈应当梳理付款的来龙去脉,判断自己取得工程款是否具有合法依据。
建议老陈保留发包人付款的凭证,施工合同,转包合同和施工资料,明确发包人付款的具体事由和金额,梳理与转包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情况,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说明,确认自己取得工程款的合法性。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实际施工人,工程款付款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