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借用一家公司的资质挂靠施工,工程干完后,发包人却拖着不付工程款。被挂靠的公司也怠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老陈很着急,这挂靠施工的情况下,自己作为实际施工人,到底能不能行使代位权向发包人追讨工程款。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实际施工人代位权作出了规范。
挂靠施工中,老陈作为实际施工人,与被挂靠公司之间形成借用资质关系。老陈能否行使代位权向发包人追讨工程款,需要厘清其与被挂靠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被挂靠公司是否怠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认定。
建议老陈收集挂靠协议,施工合同,施工资料和结算单据,梳理工程款债权的归属和被挂靠公司怠于主张权利的事实,明确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追讨自己的工程款。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挂靠施工,代位权追偿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