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作为实际施工人,代位起诉发包人追讨工程款,同时还想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好让自己能优先拿回钱。老陈心里没底,这代位权诉讼里,自己到底能不能一并主张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和行使作出了规范。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和行使条件依法有明确限定。老陈作为实际施工人,在代位权诉讼中能否一并主张优先受偿权,需要看其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并结合工程质量合格等条件,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认定。
建议老陈梳理转包关系,合同效力,工程质量情况和欠付金额,明确自身是否具备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资格,同时依法通过代位权方式追讨工程款,必要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并主张相应的权利。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实际施工人,代位权与优先受偿权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