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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还能行使吗
发布时间:2026-09-10

老陈作为实际施工人,正准备代位起诉发包人追讨工程款,却突然听说发包人进入了破产程序。老陈一下子慌了,这发包人都破产了,自己的代位权到底还能不能行使,工程款还有没有指望。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实际施工人代位权作出了规范。

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老陈的工程款债权依法应当通过破产程序申报和受偿,代位权诉讼可能依法中止,由管理人接管后依法处理。老陈需要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梳理工程款的证据,通过破产程序主张自己的权利。

建议老陈关注发包人破产程序的进展,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工程款债权,提交施工合同,结算资料和欠付证据,同时了解代位权诉讼的处理情况,依法在破产程序中主张工程款,必要时申请确认债权。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发包人破产,实际施工人代位权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