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作为实际施工人,代位向发包人追讨工程款。双方对工程款的构成产生了分歧,发包人认为老陈只能要材料费,人工费等成本,不能要利润和管理费。老陈很困惑,这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工程款,到底包不包含利润和管理费。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合同无效的折价补偿作出了规范。
工程价款一般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组成部分。老陈作为实际施工人,在工程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依法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主张折价补偿,工程款的范围通常涵盖合同约定的各项价款构成,具体由人民法院依法认定。
建议老陈收集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结算资料和工程造价的相关证据,梳理工程款的各项构成和计算依据,明确利润和管理费在合同中的约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完整的工程价款。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实际施工人,工程款构成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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