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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以工程未结算为由抗辩,实际施工人如何主张
发布时间:2026-09-10

老陈作为实际施工人,代位起诉发包人追讨工程款。开庭时,发包人却以工程还没有结算为由,说工程款金额不确定,拒绝付款。老陈很头疼,这发包人拿未结算当挡箭牌,自己到底该怎么主张工程款。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实际施工人代位权作出了规范。

工程未结算不应当成为发包人无限期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如果发包人怠于组织结算,或者以未结算为由拖延付款,老陈依法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工程价款进行认定,必要时申请造价鉴定,以确定发包人应当支付的工程款金额。

建议老陈收集施工合同,施工记录,工程量资料和往来函件,梳理工程的实际完成情况和价款依据,对工程价款有争议的,依法申请造价鉴定,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工程款金额,避免发包人以未结算为由拖延。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工程未结算,实际施工人代位权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