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作为实际施工人,正准备代位起诉发包人追讨工程款。老陈担心,这官司一打起来,发包人很可能把财产转移了,到时候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老陈很发愁,自己到底能不能在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先把发包人的财产查封起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实际施工人代位权作出了规范。
老陈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担心发包人转移财产导致判决难以执行,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扣押,冻结发包人的相应财产。老陈需要提供担保,并说明保全的必要性,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裁定。
建议老陈梳理发包人的财产线索和欠付工程款的证据,评估发包人转移财产的风险,及时在起诉时或起诉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按照规定提供担保,查封发包人的财产,保障将来判决的执行。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实际施工人,财产保全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