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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债权代位权与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顺位
发布时间:2026-09-10

老陈作为实际施工人,代位起诉发包人追讨工程款,同时发包人名下还有其他债权人。老陈想知道,自己主张的工程款,在发包人的财产分配中到底排在什么位置,代位权追讨的工程款和优先受偿权之间是什么关系。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优先受偿权的顺位作出了规范。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法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老陈通过代位权追讨工程款,能否获得优先受偿,取决于其是否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及权利行使是否符合条件。老陈需要明确自己工程款债权的性质和在财产分配中的顺位。

建议老陈梳理工程款债权的性质和优先受偿权的基础,收集施工资料,结算单据和欠付证据,明确自己工程款债权的受偿顺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工程款及相应的优先受偿权,保障自己的受偿顺序。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代位权,优先受偿权顺位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