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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诉讼中,发包人能否用对转包人的抗辩对抗实际施工人
发布时间:2026-09-11

老陈作为实际施工人,代位起诉发包人追讨工程款。开庭时,发包人却拿出对转包人的种种抗辩,说工程质量有问题,转包人还欠着自己违约金,想以此对抗老陈的工程款请求。老陈很困惑,这发包人对转包人的抗辩,到底能不能拿来对抗自己。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实际施工人代位权作出了规范。

在代位权诉讼中,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依法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老陈作为实际施工人代位行使转包人的权利,发包人对转包人的抗辩能否对抗老陈,需要结合工程质量,款项结算等具体事实,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认定。

建议老陈收集施工资料,结算单据和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据,梳理发包人提出的各项抗辩是否成立,明确工程款的实际欠付金额,依法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主张自己的工程款债权,维护合法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实际施工人代位权,发包人抗辩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