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作为承包人,把工程干完了,也顺利通过了竣工验收。可发包人却一直拖着不退当初收取的履约保证金,找各种理由推脱。老陈很恼火,这工程都验收合格了,履约保证金到底什么时候能退回来。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履约保证金是承包人按约定缴纳的履约担保。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没有违约情形的,发包人依法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延退还,构成违约,老陈依法可以要求其退还并承担相应责任。
建议老陈保留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凭证和合同约定,梳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据,书面催告发包人退还履约保证金,固定其拖延退还的证据,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退还履约保证金及相应利息。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履约保证金退还,工程款结算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