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作为承包人,正干得热火朝天,突然因为环保督察等政策原因,工程被要求停工整改。这一停就是好几个月,工人工资,设备租金都要照付。老陈很发愁,这因政策停工造成的损失,到底该由谁来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因环保等政策原因导致停工,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需要结合政策的具体情形判断。如果不属于任何一方的过错,老陈依法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分担停工损失,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依法认定损失的分担。
建议老陈收集停工的政策文件,停工期间的实际损失证据,如工资,租金等,梳理停工的原因和期间,先与发包人协商损失分担,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损失。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政策停工,损失分担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