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作为承包人,工程干到一半,发包人却单方面违约解除了合同,把工程转给了别人。老陈算了算,如果工程继续干下去,本来还能赚不少利润,现在全都泡汤了。老陈很不甘,这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自己能不能主张预期利润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老陈作为守约方,依法可以主张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预期利润。但预期利润损失应当是可以合理预见的,并且需要老陈提供证据证明,具体金额由人民法院依法认定。
建议老陈收集合同约定,已完工程量和利润测算的相关证据,梳理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导致的预期利润损失,先与发包人协商赔偿,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预期利润等损失。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预期利润损失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