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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诉讼中,转包人处于什么诉讼地位
发布时间:2026-09-12

老陈作为实际施工人,代位起诉发包人追讨工程款。到了法院,老陈却不知道该不该把转包人列为当事人,转包人在这个官司里到底算被告,还是第三人。老陈很困惑,这转包人到底处于什么诉讼地位。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诉讼作出了规范。

在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诉讼中,转包人是次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依法应当参加诉讼。通常转包人不是被告,而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便查明其与发包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人民法院依法确定其诉讼地位。

建议老陈在起诉时,将发包人列为被告,同时依法申请将转包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提交施工合同,结算单据等证据,配合人民法院查明转包人对发包人的债权情况,确保代位权诉讼依法进行。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诉讼,建设工程等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