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作为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提起了代位权诉讼,法院也支持了他的请求。可没过多久,老陈听说转包人又自己跑去向发包人要工程款。老陈很纳闷,这代位权都成立了,转包人还能不能自行去主张。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代位权作出规范。
老陈的代位权成立后,发包人依法应当向老陈履行义务。在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内,转包人对发包人的相应权利已经受到影响,转包人不能就已由老陈代位行使的部分重复向发包人主张,以避免发包人双重支付。
建议老陈保留代位权诉讼的裁判文书,明确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如果转包人重复主张,依法向发包人说明情况,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处理,维护自己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工程款被重复支付。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实际施工人代位权,工程款支付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