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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能否一并主张发包人工程款债权上的担保物权
发布时间:2026-09-12

老陈作为实际施工人,代位起诉发包人追工程款。他了解到,发包人为了担保这笔工程款,当初向转包人提供了一套房产作抵押。老陈心里盘算,这代位权诉讼里,自己能不能一并主张这套房产上的抵押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代位权范围作出规范。

老陈代位行使的是转包人对发包人的工程款债权。抵押权作为担保工程款债权实现的从权利,依法可以随主债权一并主张。老陈在代位权诉讼中,可以一并主张该工程款债权及相应的抵押权,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认定。

建议老陈收集抵押合同,抵押登记证明等证据,明确工程款债权的金额和抵押担保的范围,在代位权诉讼中一并主张抵押权,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依法维护自己实现债权的合法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实际施工人代位权,担保物权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