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作为实际施工人,代位起诉发包人追工程款。开庭时,发包人却提出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老陈赔偿,还当庭提起了反诉。老陈很困惑,这代位权诉讼里,发包人到底能不能对自己提起工程质量反诉。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代位权诉讼中的抗辩与反诉作出规范。
在代位权诉讼中,发包人对转包人的抗辩依法可以向老陈主张。发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如果与老陈实际施工的工程相关,人民法院通常依法审查是否属于本案审理范围,能否与本诉合并处理,由法院依法认定。
建议老陈收集施工过程资料,工程质量合格的相关证据,梳理发包人主张的工程质量问题是否成立,明确工程款的实际欠付金额,依法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积极应对反诉,维护自己的工程款债权。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实际施工人代位权,工程质量反诉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