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作为实际施工人,干了活没拿到钱。他既想起诉转包人,又想找发包人要钱。老陈心里没底,这新司法解释出台后,自己到底能不能同时起诉转包人和发包人,官司该怎么打。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作出规范。
老陈作为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可以依据合同相对性向转包人主张工程款。同时,老陈可以依法通过代位权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新司法解释施行后,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依法改走代位权,老陈需要理清两条主张路径。
建议老陈收集施工合同,结算资料和欠款证据,明确转包人和发包人各自的欠付情况,依法确定是先向转包人主张还是通过代位权向发包人主张,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选择恰当的诉讼策略。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代位权诉讼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