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作为承包人,工程款一直被拖欠,准备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他拿不准,这优先受偿权保障的范围,除了工程款本金,到底包不包括利息,违约金和利润。老陈心里直打鼓。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作出规范。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旨在保障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其受偿范围依法以工程价款为限。工程价款本身包括成本,利润等,但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等是否纳入优先受偿范围,实践中由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通常与工程价款相区别。
建议老陈区分工程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各项金额,收集合同和结算资料,明确工程价款的具体构成,在主张优先受偿权时清晰列明各项请求,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依法主张优先受偿的范围。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款结算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