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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诉讼的被告与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6-09-12

老陈作为实际施工人,准备代位起诉发包人追工程款,却不知道该告谁,也不知道该去哪个法院起诉。老陈很迷茫,这代位权诉讼的被告到底是谁,管辖法院又该怎么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与管辖作出规范。

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诉讼中,通常以发包人为被告,转包人依法参加诉讼。关于管辖法院,代位权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确定。

建议老陈明确被告的主体信息,梳理发包人的住所地,收集施工合同,结算单据等证据,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避免因管辖问题影响诉讼的进行。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诉讼,管辖确定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